1、職工遇事請假必須于工作當日親自辦理,不能事先請假的,可用電話、書信、帶口信等方式請假,經主管確認后視為請假,但上班后須補請假條;
2、批假后應將批準的請假條交行政人事部后方可離崗,回公司后及時向主管和行政人事部銷假;
3、車間主任批假權為1天,1-3天由部門分管副總審批,4-10天報總經理批假,部門經理以上人員、副總、總經理的請假,由其上級批假,事假期間不發工資。
二病假:
1、因病或非因公受傷,憑縣級以上醫院病假證明,準病假。經部門經理以上領導同意,為確認病假;
2、年累計病假不得超過三個月,病假期間不發工資;
3、到醫院看病,每月給假半天,按“看病”考勤,不影響工資。超過半天或超過上班時間按事假考勤。
三、婚假:
職工結婚持結婚證書,享受婚假3天(不含例行假日),因對方在外地而需到外地結婚的增計路程婚(最多不超過2天)?;榧倨陂g基本工資照發。
四、探親假(在公司工作滿二年以上的正式員工享受):
1、職工探望配偶,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,假期為兩個星期;
2、未婚職工探望父母,假期為一個星期;
3、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;
4、探親假原則應一次使用,經副總經理同意可分兩次使用。
五、產假:
有準生證育齡婦女,按國家有關規定,產假98天,難產的增加15天,晚育的增加30天,按政策享受生育津貼的員工不計發工資,不享受生育津貼的員工發基本工資。
六、喪假
員工處理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岳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有贍養關系直系親屬的喪事,給予3天假期;視其路程遠近增計路程假(最多不過2天),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。